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4 浏览次数:3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2日
合肥市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
投资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聚焦重点领域分类推进。聚焦交通、水利、市政、保障性住房、能源、生态环保、新型基础设施、仓储物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园区、低效土地等领域,分类推进盘活存量资产。对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厂、保障性住房、产业园区等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资产,着力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盘活。对综合交通枢纽改造、水利、能源、生态环保、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统筹实施。对仓储物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低效土地等领域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通过合作开发、兼并重组等方式有序推进市场化运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轨道办、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公平为先聚焦重点企业。对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建立台账清单强化调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市自然资源“一张图”成果,全面系统梳理本地本行业存量资产情况,汇总筛选出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市级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动态优化完善。依托市重大项目资金保障机制,市发改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负责日常调度。共性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快完善手续落实条件。对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加快补办相关手续,履行竣工验收等程序。对产权不清晰的项目,尽快完善地籍调查,做到权属清晰、面积准确、界线无争议。根据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有序做好资产价值认定、国有资产转让、债权债务处理、涉诉案件处理、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健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调整供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价格标准,提升资产收益水平。支持社会资本、中介机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提前参与项目策划设计、前期论证,开展咨询顾问、方案优化等工作,切实提高盘活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操作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加大财税支持协同发力。落实落细支持REITs等盘活存量资产有关税收政策,帮助重点项目实现资产盘活。对实施资产证券化、REITs(含扩募)的原始权益人,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我市项目建设的,比照企业首发上市给予奖补。通过改造升级并购企业存量资产实现产业链整合延伸的制造业项目,享受制造业贷款贴息支持。研究设立专项资金,对纳入市级台账并成功盘活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
六、鼓励国有企业先行先试。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在相关经营指标核算时予以适当加回。聚焦基础设施领域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的市属国有企业,每年选择5个以上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挂牌、引进战略投资者、整体注入上市公司、申报发行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国有企业在市政设施、园区厂房、保障性住房、闲置土地、非主业资产等领域选择一批项目进行盘活,原则每个县区每年盘活存量项目不少于2个。(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七、增强统筹盘活行政资产。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行动,重点解决资产权属不清、证照缺失及手续不全等问题。对不涉及信访诉讼、担保抵押等权属清晰的房屋、土地、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低效闲置资产,积极采用出租、调剂、政府收储、市场化处置等方式进行盘活。低效闲置房屋和土地,由行政事业单位先进行盘活利用,难以自行盘活的交由财政部门实行统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逐步纳入政府公物仓统一调剂使用,推进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整合平台功能提升能级。坚持“以大带小、以强带弱、以小促大”,加快推进市、县平台公司整合,每个县(市)区、开发区打造一个总资产50亿元级以上综合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多措并举增加平台资产规模和现金流,在理清权属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应划尽划”原则,通过向平台公司划转资产所有权或者注入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整合分散运转的各类存量资产,优先选择部分现金流比较充沛的项目进行盘活。积极发挥担保增信作用,推动市内优质国企为县(市)区、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或以注入股权等方式,提升平台公司信用评级,各县(市)区、开发区平台公司公开市场信用级别原则上要达到AA级。(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九、引导回收资金扩大投资。引导回收资金助力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纳入国家及省市“十四五”规划的项目,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使用回收资金投资的新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新项目配套融资支持,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新项目建设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加大宣传推广培育典型。定期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存量资产持有人、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要求,熟悉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不断提升各方参与的意愿和能力。加大典型经验总结宣传力度,综合资产盘活重要意义、示范作用、工作成效等,积极推荐优质项目争取纳入国家、省试点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鼓励各地在积极学习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力有效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2日
合肥市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
投资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聚焦重点领域分类推进。聚焦交通、水利、市政、保障性住房、能源、生态环保、新型基础设施、仓储物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园区、低效土地等领域,分类推进盘活存量资产。对收费公路、污水处理厂、保障性住房、产业园区等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资产,着力用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盘活。对综合交通枢纽改造、水利、能源、生态环保、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统筹实施。对仓储物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低效土地等领域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通过合作开发、兼并重组等方式有序推进市场化运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轨道办、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公平为先聚焦重点企业。对参与盘活存量资产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建立台账清单强化调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市自然资源“一张图”成果,全面系统梳理本地本行业存量资产情况,汇总筛选出具备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市级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动态优化完善。依托市重大项目资金保障机制,市发改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负责日常调度。共性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快完善手续落实条件。对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加快补办相关手续,履行竣工验收等程序。对产权不清晰的项目,尽快完善地籍调查,做到权属清晰、面积准确、界线无争议。根据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有序做好资产价值认定、国有资产转让、债权债务处理、涉诉案件处理、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健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调整供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价格标准,提升资产收益水平。支持社会资本、中介机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提前参与项目策划设计、前期论证,开展咨询顾问、方案优化等工作,切实提高盘活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操作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加大财税支持协同发力。落实落细支持REITs等盘活存量资产有关税收政策,帮助重点项目实现资产盘活。对实施资产证券化、REITs(含扩募)的原始权益人,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我市项目建设的,比照企业首发上市给予奖补。通过改造升级并购企业存量资产实现产业链整合延伸的制造业项目,享受制造业贷款贴息支持。研究设立专项资金,对纳入市级台账并成功盘活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
六、鼓励国有企业先行先试。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在相关经营指标核算时予以适当加回。聚焦基础设施领域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的市属国有企业,每年选择5个以上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挂牌、引进战略投资者、整体注入上市公司、申报发行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国有企业在市政设施、园区厂房、保障性住房、闲置土地、非主业资产等领域选择一批项目进行盘活,原则每个县区每年盘活存量项目不少于2个。(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七、增强统筹盘活行政资产。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行动,重点解决资产权属不清、证照缺失及手续不全等问题。对不涉及信访诉讼、担保抵押等权属清晰的房屋、土地、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低效闲置资产,积极采用出租、调剂、政府收储、市场化处置等方式进行盘活。低效闲置房屋和土地,由行政事业单位先进行盘活利用,难以自行盘活的交由财政部门实行统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逐步纳入政府公物仓统一调剂使用,推进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整合平台功能提升能级。坚持“以大带小、以强带弱、以小促大”,加快推进市、县平台公司整合,每个县(市)区、开发区打造一个总资产50亿元级以上综合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多措并举增加平台资产规模和现金流,在理清权属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应划尽划”原则,通过向平台公司划转资产所有权或者注入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整合分散运转的各类存量资产,优先选择部分现金流比较充沛的项目进行盘活。积极发挥担保增信作用,推动市内优质国企为县(市)区、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或以注入股权等方式,提升平台公司信用评级,各县(市)区、开发区平台公司公开市场信用级别原则上要达到AA级。(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九、引导回收资金扩大投资。引导回收资金助力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纳入国家及省市“十四五”规划的项目,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用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使用回收资金投资的新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新项目配套融资支持,将各金融机构支持新项目建设情况纳入监管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加大宣传推广培育典型。定期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存量资产持有人、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开展多种类型的业务培训,帮助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要求,熟悉操作规则和业务流程,不断提升各方参与的意愿和能力。加大典型经验总结宣传力度,综合资产盘活重要意义、示范作用、工作成效等,积极推荐优质项目争取纳入国家、省试点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鼓励各地在积极学习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力有效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